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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督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明光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督字第66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汉族,茶陵县人,系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茶陵县,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领取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申请人陈明光,男,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家庭住址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陈明光2008年8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尚未发出支付令,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对陈明光已起诉为由撤回对陈明光的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257元,由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陈 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