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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宏刚与岩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刚,岩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李宏刚,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岩国海,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宏刚与被告岩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宏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裴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