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闵某,男,50岁。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女,51岁。委托代理人陈晔,滨海县东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洪、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被告身体不好;2、为儿子买车欠下债务18万元;3、南湖花园的房子在原告名下,但其实是被告妹妹家的房子;4、原、被告除共同所有的育才路204室的房屋外,原告还有教育中心其单位分给他的房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农历6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补办结婚登记,1990年农历6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闵某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014)滨开民初字第0157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双方理应互相尊重,彼此包容,共同珍惜、培育好婚姻关系。近年来,原、被告缺乏信任,相互猜忌,争吵不断,导致感情不睦,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增进交流,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