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亚林与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林,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林,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周阳,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刘亚林与被执行人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亚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50元,诉讼保全费210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周阳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周阳。后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周阳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周阳名下有两套营业房,位于银川兴庆区某小区2号楼3、4号营业房。上述营业房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得知,上述营业房已抵押给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2014年3月28日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营业房,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银执字第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周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2号楼3号营业房,2号楼4号营业房分别作价3255925.5元、3341083.5元交付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抵偿借款,抵债后已无剩余款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阳具体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