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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昌寿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21号罪犯陈昌寿,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29日作出(1994)榕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昌寿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0日以(1994)闽刑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部分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2日以(1998)闽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以(2007)南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2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昌寿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罪,服从管教。有违规1起:2013年8月8日因在车间讲话,走动多次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从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共获达标分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昌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1998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