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齐海龙与史建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龙,史建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0号原告齐海龙,农民。被告史建锋,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龙诉被告史建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齐海龙负担。审判员  李慧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成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