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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在涛与徐桂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在涛,徐桂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姜在涛,委托代理人杨晓忠被告徐桂芳,委托代理人姜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在涛与被告徐桂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毕英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