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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伍某某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何某某,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伍某某,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相识后,199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90年8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甲。199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伍某某于2002年外出务工后很少回家,夫妻关系开始淡化。自2012年3月起,被告伍某某外出务工一直未归,连女儿何某甲出嫁也没回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伍某某在向本院提交的离婚协议中辩称,同意与原告何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伍某某抚养,婚生女何某甲由原告何某某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相识,199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1990年8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甲。199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伍某某于2002年外出务工后很少回家,夫妻关系开始淡化。自2012年3月起,被告伍某某外出务工,与原告何某某分居。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何某甲已出嫁,婚生子何某乙随原告何某某生活,并要求在原、被告离婚后继续随原告何某某生活。原告何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离婚后自愿承担婚生子何某乙全部抚养费用。上述事实,经原告何某某举证,本院认证,有结婚登记证明、婚生子何某乙要求跟随原告何某某生活的书面意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少,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自2012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何某某起诉离婚,被告伍某某亦同意离婚,可确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某甲已独立生活,不需要双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婚生子何某乙已经年满十五周岁,要求在原、被告离婚后随原告何某某生活。何某乙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依据。故离婚后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何某某直接抚养。原告何某某提出愿意承担全部小孩抚养费用,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认可。双方均未提出并提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方面的证据,故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分割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二、婚生子何某乙随原告何某某生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何某某承担至小孩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世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