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36号原告王某,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桑某,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