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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杜家明与白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明,白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63-1号原告杜家明。被告白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明诉被告白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家明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白鹰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杜家文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南二路16号相思湖中富花苑7号楼2单元4层403号房为原告杜家明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家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杜家文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南二路16号相思湖中富花苑7号楼2单元4层403号房。2、查封被告白鹰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麦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