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印与被告李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李玉印,男,汉族。原告李兵,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印与被告李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