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陆某。被告赵某甲。原告陆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被告赵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67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1月24日,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