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申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张世于、张小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志刚,张世于,张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申字第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志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世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小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负责人张家庆,经理。再审申请人郭志刚因与被申请人张世于、张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志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郭志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郭志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宝华审判员 姜春燕审判员 丁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