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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群超与王三伍、陶荣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群超,王三伍,陶荣生,骆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78-3号申请执行人韦群超。被执行人王三伍。被执行人陶荣生。被执行人骆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三伍、陶荣生、骆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三伍、陶荣生、骆英华共同返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及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王三伍、陶荣生、骆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三伍的妻子曾秋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曾秋会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19×××73内的银行存款7668元。二、扣划曾秋会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账户19×××80内的银行存款110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