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宋影影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一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无业,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案发前租住枣庄市市中区中天步行街。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市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来守梅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栾峄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