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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孙业康,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佳佳,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祖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会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业康、单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某诉称:宋某某与祖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5月相识,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7年2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名祖某甲。祖某某不求上进,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却大男子主义,动辄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宋某某右手小手指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宋某某曾于2014年3月18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了(2014)枞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宋某某的离婚诉求。在宋某某的离婚诉求被驳回后,祖某某对家庭仍不尽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宋某某与祖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祖某甲由宋某某抚养教育,祖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祖某某负担。祖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宋某某与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2月13日,双方至枞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7月23日,宋某某生育一女名祖某甲,现随宋某某生活,就读于合肥市某小学二年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较多。2010年春节过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聚少离多。2014年3月18日,宋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院驳回宋某某的离婚诉求后,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宋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宋某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2014)枞民一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依法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宋某某与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因性格差异产生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后,双方未能妥善地修复。现宋某某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宋某某的离婚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婚生女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庭审中向法庭表示其愿意随母亲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宋某某抚养孩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某某在庭审中陈述祖某某无固定职业,对子女抚养费可酌情考虑为300元/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祖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祖某甲由原告宋某某抚养教育,被告祖某某从2015年1月起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3600元,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