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美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美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付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美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人民路289号。法定代表人乔素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美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南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鑫信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鑫信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