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水全与欧阳静、张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水全,欧阳静,张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3号原告:王水全。被告:欧阳静。被告:张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全诉被告欧阳静、被告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薇名下位于星海虹城6栋2单元18层1号的房屋,并以担保人王三泉、欧佩平夫妻名下位于银湖·水印桃源19栋1单元2层2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鄂A×××××的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水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薇名下位于星海虹城6栋2单元18层1号的房屋。二、查封王三泉、欧佩平夫妻名下位于银湖·水印桃源19栋1单元2层2号的房屋。三、查封王三泉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