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户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毕业,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刘威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户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毕业,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户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金 梅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