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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与陈涛、谷荣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陈涛,谷荣莉,王青松,武汉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9-260号。负责人程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谷荣莉,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青松,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一号。法定代表人程翠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涛、谷荣莉、王青松、武汉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涛、谷荣莉、王青松、武汉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20,000元、截至2013年10月8日止的贷款利息64,577.12元、自2013年10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02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罚息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9%给付)、案件受理费14,5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40元,申请执行费12,7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谷荣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宝安中海公寓B栋2层208室、213室的房屋。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