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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永林与被上诉人刘荣、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林,刘荣,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林,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波,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陈永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郭��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永林,刘荣和张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陈永林主张刘荣向其借款3000元,并出具二份录音资料证明。刘荣对该录音证据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陈永林提出对录音证据鉴定一审法院未准许,一审判决对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认定不清。故应发回重审,如有必要,应对录音资料依法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再行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郭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