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方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玉利,刘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7号原告:东阿县方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祝,总经理。被告:姜玉利,男。被告:刘东林,男。原告东阿县方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玉利、被告刘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方舟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由被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传指人民陪审员  沈科强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