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东泽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29-1号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3号楼202房。法定代表人:徐峰。被告南宁市东泽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广园路20号桂豪花园1栋1单元602号。法定代表人:滕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东泽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市东泽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9149.5元的财产,并以担保金人民币15305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担保金人民币15305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南宁东市泽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9149.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麦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