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辖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运仲等诉被告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辖字第34号原告郭运仲、郭勇、郭运甲、郭静、郭文龙、郭运洪、郭运明、郭海涛诉被告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文成园居民委员会、王修顺、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