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子宽与李观金、刘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宽,李观金,刘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子宽,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李观金,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刘斌,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宽诉被告李观金、刘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宽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除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子宽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