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左洪祥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祥,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左洪祥。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法定代表人张春红,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2014)辰民初字第0797号民事判决书左洪祥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给付全部报酬款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助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