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世纪燎原针织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世纪燎原针织有限公司,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燎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如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麓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人民北路77-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燎原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400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504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5156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东驰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长期亏损,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官司不断。被执行人未能偿还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兵房支行的到期债务,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兵房支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执字第01432号民事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企业整体资产,并于2014年5月27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5830000元,拍卖变现后将进行资金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资产拍卖的执行案件中提交执行依据和书面申请,要求参与资金分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执行处置的财产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证属实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执行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