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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喜珍与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喜珍,郑州市骨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梁喜珍,女,汉族,1946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业龙,院长。关于梁喜珍申请执行郑州市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7701.27元,执行费2115元,共计149816.27元。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市骨科医院收入149816.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