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浩与周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周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幼,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幼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杏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绍文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熊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大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