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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余木元,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贤,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欧阳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阳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阳彩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阳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64元,减半收取为107332元,由上诉人欧阳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嘉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