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蒋伟青与李亚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青,李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蒋伟青。被执行人李亚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亚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60×××70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