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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兴代审判员 李 岩陪 审 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栗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