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兴代审判员 李 岩陪 审 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栗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