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爱平申请被执行人王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平,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平,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椿林供销社。被执行人王博,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山前洼村*组。孙爱平与王博健康权纠纷一案,(2014)蒲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爱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赔偿款3747.98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817.9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斌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