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杜文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7号罪犯杜文玉,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文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于2013年7月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文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杜文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付保山伙同杜文玉在巩义市大峪沟镇三官庙村向他人传播“全能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2012年12月12日,当被告人付保山、杜文玉在其家中抄写并讨论“全能神”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书籍十八本及光盘一百一十七张,经郑州市公安局国家安全支队鉴定,被查获的书籍和光盘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文玉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文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文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