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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扬州寅川工贸有限公司与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寅川工贸有限公司,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14-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寅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薛嵩岭,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本院(2014)邮送商初字第0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3630.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