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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丽经营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1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被执行人刘丽。关于泸州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刘丽经营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刘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丽银行存款512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伍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