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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吕土荣与妙高街道古院村第二生产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土荣,妙高街道古院村第二生产小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吕土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志洪、应萍。被告妙高街道古院村第二生产小组。诉讼代表人雷天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土荣诉被告妙高街道古院村第二生产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土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吕土荣负担。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