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认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邱德玉、王鹭杰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德玉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8号申请人邱德玉,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鹭杰、张雅蓉,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邱德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年度婚字第4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准许李世兴与邱德玉离婚,婚生子李彦杰随李世兴生活,诉讼费用由邱德玉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年度婚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2014年1月9日2013年度婚字第42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邱德玉负担。审判长 李 桦审判员 白菲莱审判员 陈璐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荣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九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