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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廖志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建,邵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廖志建,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邵德林,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廖志建与被执行人邵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春斌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德林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