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172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委托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