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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林利军与季长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利军,季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林利军,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季长波,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利军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400.00元,诉讼费217.50元,执行费2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于2015年1月10日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0元的给付义务直至全额履行完毕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金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