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丁某甲,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乙,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甲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