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无业,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3时许,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武某要求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武某联系并在“二喜”处购买两包毒品,随后两人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门口进行交易,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武某并从其手中查获两包白色块状物质。经鉴定,查获两包白色块状物质均重0.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两包毒品照片、书证、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视频光盘、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3时许,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武某要求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武某联系并在“二喜”处购买两包毒品,随后两人在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门口进行交易,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武某并从其手中查获两包白色块状物质。经鉴定,查获两包白色块状物质均重0.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武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两包毒品照片,书证受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安徽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领条、尿检照片、2014-002现场检测报告书、(蚌)公(司)鉴(毒品)字(2014)113号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视频光盘一份,证人丁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的两包毒品海洛因(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