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善云、薛仕挺与薛仕挺、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云,薛仕挺,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8号原告:陈善云。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仕挺。被告:张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云与被告薛仕挺、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善云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谦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