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郑复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复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复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柯汉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复民犯盗窃��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复民及其辩护人柯汉英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9、10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已判刑)至黄石市华新某社区,盗走被害人胡某的一辆车牌为鄂b×××××蓝色东风平板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某(已判刑),获得赃款12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43000元。2、2006年5月8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至黄石市某香锅府门前,盗走被害人张某丁的一辆车牌为鄂b×××××蓝色东风平板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某,获得赃款9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0元。3、2007年2月4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彭某某(已判刑)至黄石市某水泥厂,盗走被害人董某的一辆车牌为鄂a×××××红色东风后八轮自卸车,卖给武穴市,获得赃款28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110000元。4、2007年3月19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至黄石市某印刷厂门前,盗走被害人吴某的一辆车牌为鄂b×××××蓝色东风平板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已判刑),获得赃款9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0元。5、2007年3月29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至大冶市某大厅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的一辆车牌为鄂b×××××红色东风自卸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获得赃款11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72000元。6、2007年4月26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王某某(已判刑)至黄石市湖滨大道某器材有限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袁某的一辆车牌为鄂b��××××蓝色东风自卸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获得赃款6000元,被告人郑复民与王某甲、喻某甲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7、2007年4月29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王某某至黄石市陈家湾某社区内某公司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丙的一辆车牌为鄂b×××××蓝色东风自卸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获得赃款7000元,被告人郑复民与王某甲、喻某甲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0元。8、2007年5月5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王某某至黄石市某加油站,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车牌为鄂b×××××蓝色东风自卸车,卖给武穴市的张某,获得赃款10000元,被告人郑复民与王某甲、喻某甲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0元。9、2007年3月底一天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至红安县某加油站,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辆蓝色140型东风自卸车,卖给阳新某公铺���获得赃款12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0元。10、2007年4月18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至武穴市某学校门口,盗走被害人余某的一辆车牌号鄂j×××××蓝色140东风自卸车,卖往阳新某公铺的梁某甲(另案处理),获得赃款12000元,赃款被三人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6500元。11、2007年5月16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王某某至浠水县某加油站,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蓝色东风神宇自卸农用车,卖给阳新某公铺的梁某乙(另案处理),获得赃款15000元,赃款被被告人郑复民与王某甲、喻某甲平分。经鉴定该车价值8000元。12、2007年6月13日深夜,被告人郑复民及王某甲、喻某甲至黄石市团城山某大队门口,盗走被害人曹某的一辆车牌为鄂b×××××红色东风自卸车。被盗车辆在卖往江西时,王某甲、喻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88000元。被告人郑复民于2014年5月2日在广东省东莞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抓获,同月3日至7日临时羁押于惠州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郑复民的辩护人柯汉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郑复民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其他同案犯小;二、被告人郑复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郑复民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复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张某甲、余某、罗某、张某乙、张某丙、袁某、周某、吴某、董某、张某丁、胡某的证言;3、同案犯王某甲、喻某甲、彭某某、王某某、张某、张某某的供述;4、黄价认字(2007)241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复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郑复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复民的辩护人柯汉英提出被告人郑复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郑复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郑复民的辩护人柯汉英提出被告人郑复民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其他同案犯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郑复民与他人多次共同盗窃,且人员相对固定,获得的赃款与他人平分,作用相当,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复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四年五月三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二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洋佗人民陪审员 蔡玉娇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申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