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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文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李文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3号原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藻,*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委托代理人傅光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750元,减半收取116,375元,由原告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