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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城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城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闵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0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城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1号。法定代表人胡玮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闵连坤,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闵连坤,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843号武汉市武昌城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公司)与湖北好智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好智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小额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好智多公司法定代表人闵连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小额贷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小额贷公司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武昌城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化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