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6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邢芳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2615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芳涛,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615-3号申请执行人邢芳涛。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法定代表人:杨德富,镇长。申请执行人邢芳涛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1)淄经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芳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本金128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1)淄经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