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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电视台与戴菊云、魏清文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电视台,江苏卓品信息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戴菊云,魏清文,朱志洪,李娟娟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江阴电视台,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顾吉、沈健,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卓品信息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348141,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金山路201号扬子江科技企业加速器智慧坊A楼318法定代表人戴菊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戴菊云,现下落不明。被告魏清文,现下落不明。被告朱志洪。委托代理人马伟杰、钱萌浩,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电视台诉被告江苏卓品信息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戴菊云、魏清文、朱志洪、李娟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电视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卓品信息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戴菊云、魏清文、朱志洪、李娟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电视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电视台撤回对被告江苏卓品信息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戴菊云、魏清文、朱志洪、李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公告费330元,合计1005(江阴电视台已预交),由江阴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龚理坚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