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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益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益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益军,农民,住仙居县。2006年6月27日因赌博被仙居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益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益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李益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益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益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益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益军撤回上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4)台仙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更多数据: